近日,扎旗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争夺抚养权案件,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帅于2014年5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花。两人性格不合,婚后争吵不断,且因小帅工作调动夫妻俩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孩子生活起居一直由原告小美负责照顾,夫妻之间无任何沟通致使最终感情破裂。
2024年3月5日,小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小帅擅自将小花接回居住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学校。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名下财产均等分割,其女儿小花由原告小美抚养,小帅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同时享有看望小花的权利。小帅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遂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7月29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认为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而且均有意抚养,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小花的照顾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工作出差等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认为女方抚养条件更优于男方,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
案件结案后,小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绝将小花送回小美处及学校。
2024年8月19日,小美向扎旗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立案后,干警给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小帅让其将小花送回小美处,但遭遇小帅拒绝。
8月20日13时,执行干警到达小帅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的工作单位欲对其进行调解劝导;下午14时,小帅现身工作单位,干警随即向其出示拘传票,并劝说小帅将小花送回小美身边,但小帅情绪极度亢奋、言辞激烈,拒绝配合执行工作。遂干警把小帅带至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联合兄弟法院执行局干警对小帅开展长达4小时的劝说工作,但小帅依旧固执己见、油盐不进,拒绝将孩子送回其母亲身边。
执行干警让小帅给小花找到临时监护人后,于晚上20时将其带回本院执行局,并准备进行拘留程序。从14时接触小帅开始,干警从未停歇对小帅的调解、劝告,直至当晚22时,终于突破其心理防线,小帅同意履行法律义务,并在第二天上午主动把小花送回了小美处。整整8小时,执行干警以坚韧不拔的毅力、睿智的话语和无尽的耐心,一步一步敲开被执行人内心的壁垒,不仅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守护了孩子的未来。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难点在于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未成年子女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无辜伤害。执行该类案件,更多的是需要执行法官在情与法的交织中,多一些权衡,多一些考量,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以刚柔并济、法理兼顾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解除婚姻关系后对孩子的不利影响的同时力争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