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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6 17:29:29 打印 字号: |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工作考核办法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提升人民陪审员工作质量,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由政治牵头,依据审判业务部门、立案庭、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平时考核材料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可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政治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决定,由政治依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更新人民陪审员名册并及时通知本院有关部门。

第五条  工作业绩考核(30分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每年参审不低于3件,得30 分。每少一件扣3分。

  第六条   审判纪律考核(30分)

  (一)按规定准时出庭得30分,每延迟一次扣1分,多次延迟的,经考核本院不予继续使用

  (二)人民陪审员遵守审判纪律,工作作风严谨,严格执行回避规定,公正履行职务。过问和探听法官审理其他案件情况的,每次扣0.5分;对当事人使用不当语言,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每发现一次扣2分;参与庭审时衣着不整,每次扣0.5分。出现其他违反审判纪律的情况,参照以上规定酌情扣分。

  第七条 审判作风考核(20分)

  (一)庭前按时阅卷、对案件深入研究、公正履行职务的,得15分。违反上述规定的,酌情扣2分。

  (二)对待当事人态度和气,语言文明规范,不偏不倚的得5分。违反上述规定酌情扣2分。

第八条 工作态度(10分)

人民陪审员热爱人民陪审工作,态度端正,准时出庭得10分。不按规定进行庭前阅卷,每发现一次扣1分;不积极参加庭审,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3分;不及时参加合议,或合议发言不认真、不负责,每次扣3分。

第九条  培训工作考核(10分)

不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每次扣5分,参加培训和其他活动迟到早退的,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第十条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分-90分的,为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 政治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推荐先进个人,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 由政治将考核结果存档管理,并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和所在单位。

第十  对于考核优秀的人民陪审员给与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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