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不可取 莫以拳头论英雄
——扎旗法院太阳花未法工作室为您普法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部分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冲动、情绪化、法律意识淡薄,一言不合就以暴力解决问题,想以拳头论“英雄”,然而这种在他们看来“重感情讲义气”的表现,实则已触犯法律。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份,未满十八周岁的小帅(化名),因在微信群内互骂一事,伙同他人与对方一伙人在扎鲁特旗炮台山公园后山约架并相互殴打,致其中一人受伤住院治疗。2021年至2022年期间,小帅因生活琐事多次与他人发生矛盾,相互殴打,导致他人受伤住院治疗。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小帅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被告人小帅伙同他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数罪,应实行并罚。被告人两起寻衅滋事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简单来说就是无事生非,其动机主要为:逞强耍横、显示威风,发泄情绪、寻求刺激,获取某种心理上的满足。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都会带来极大伤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做到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未成年人交友时,要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不能拉帮结派,欺辱弱小。与别人发生矛盾时,要保持冷静,主动寻求家长、老师帮助,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拳脚相向,伤及自身及他人!
撰稿人:太阳花未法工作室 包木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