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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不慎电死同伴!男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4-01-18 17:12:35 打印 字号: | |

非法电鱼不慎电死同伴!

男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据说村边上的河流里有很多鱼,咱们电点鱼改善下伙食啊?”

“行啊,还有这好事呢!”

“走着!”

“改善伙食”,酒过三巡的几个莽汉,准备用电鱼设备“大展身手”,不料下一秒意外来临,同伴因此失去生命。  

近日,扎旗法院审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案件,被告人小帅因电鱼不慎电死同伴,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回顾

小帅与大壮系同村村民。9月16日,二人与好友相聚饮酒,席间有人提起村子边有条河流,鱼多且味道鲜美,大壮想着给一双儿女吃吃鱼改善改善伙食,散席后约上小帅前往村边那条河。来到河边,二人安装完准备好的电瓶、逆变器、电鱼杆、电鱼网、防水绝缘裤等设备装备,并商量好由小帅负责使用电鱼杆和电鱼网下水电鱼,大壮负责将鱼从电鱼网内捡出放在水桶内,准备就绪,开始电鱼。

电到鱼后,大壮上前从电鱼网内收鱼,不料小帅疏忽大意,竟忘记切断电鱼网电源,只听“啊”的一声,大壮抖动着捞鱼网向前走了两步后仰面栽倒,小帅急忙拔掉电源上前查看大壮状态,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紧急抢救,后经120急救中心医生确认大壮已无生命体征。

10月24日,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大壮系因遭遇电击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大壮的近亲属以要求小帅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92.59万元、丧葬费519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被告人在采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过程中,应当预见其采用电鱼方法捕捞作业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因被告人疏忽大意没有切断电鱼网的电源,致使被害人在捡鱼过程中触碰到电鱼网通电的钢圈触电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结果

经我院审理,被告人小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由被告人小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51902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的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被害人一方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民事判决为何仅判赔偿5万?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换言之,因刑事犯罪行为所造成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是不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刑事诉讼法》中,一般是不支持精神损失费一项的。

然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民事纠纷案件中,赔偿部分往往是占据绝对比例,赔偿部分金额高达几十上百万。这也是上述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为何如此低的原因。

法官点评

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还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电鱼过程中如设备漏电或操作不当,电鱼机的电压在220伏至380伏之间就能瞬间致人死亡,严重威胁捕捞者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在此警醒广大群众,切实增强环境保护与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生命无价,事故无情,切莫拿生命当儿戏,保护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安全,人人有责。

 

撰稿人:范明伟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