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售假,贪婪无度,害人终害己!
食品药品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治好自己的基础性疾病、慢性疾病,有些人不断寻求民间偏方,而有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制售假药,利用他人焦急心理,不顾他人身心健康,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冬季至202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三(化名)通过非法渠道购入“复方风湿康胶囊”“复方哮喘康胶囊”等药物后加价对外售卖,同时,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方式,向黑龙江省、吉林省等全国多个省份邮寄销售800余次,违法所得6万余元。
2022年4月29日,经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张三销售的“复方风湿康胶囊”中含有《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双氯芬酸钠等化学成分,属于假药。
2022 年8月29日,经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复方哮喘康胶囊”也是假药。
案发后,张三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主动上缴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经审理,被告人张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处罚金二万元。责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被告人张三缴纳惩罚性赔偿金三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如何鉴别保健品还是药品?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只具有调节身体机能的作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更不能替代药品。保健品包装上一般印有“国食准字”的批号。
药品一般印有“国药准字”的字号,可以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查询,验证真伪。如遇到宣称采用最新科技、能够治疗常见疾病、是“祖传秘方”、有“特效”、无任何副作用、纯中草药配置等信息时,需注意提高警惕,以防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法官说法
药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本案中张三构成销售假药罪,其销售药品未标注成份、厂名厂址等内容,也没有取得批准文号,进货渠道不正规,仍在无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向公众销售,严重损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有治疗需要,请到正规医院理智就医,从正规药店购买药品,仔细查看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切勿盲目相信他人推荐的药物、偏方和“祖传秘药”等,病急乱投医,只会让身心受到更多损害。
撰稿人:范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