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黑吃黑”? 被判盗窃罪!
出售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四件套”给诈骗分子,而后又想通过挂失银行卡再补办新卡“黑”掉账户里的钱,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会“严严实实”套牢了自己。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信”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龙(化名)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龙于2022年12月份,通过微信群聊添加微信好友并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赃款,小龙明知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跑分洗钱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出借给不法分子助其跑分洗钱获利200元。第二天,小龙因害怕出事,去银行挂失银行卡时得知自己出借的银行卡中还剩余6600余元的赃款还未转出,由此,小龙产生将其据为己有的想法,注销并补办了新的银行卡,将6600余元赃款划到新银行卡之后全部用于日常开销。
案发后,小龙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以“黑吃黑”方式截取卡内不义之财,其行为仍构成犯罪,卡内资金性质并不影响盗窃犯罪的认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因一时利益铤而走险向他人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证件,自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违法犯罪就能置身事外,殊不知已掉入电信网络犯罪的陷阱,为贪污更大的利益,将犯罪分子骗取的资金非法占有同样构成犯罪,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勿知法犯法。
撰稿人:范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