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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第二小学师生旁听“帮信罪”案件庭审
  发布时间:2024-01-17 15:43:57 打印 字号: | |

扎鲁特旗第二小学师生旁听“帮信罪”案件庭审

 

为切实做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信罪”的了解,提升“工具人”“断卡”行动的辨别能力,提高防范诈骗意识,营造全民反诈的良好氛围,7月27日下午,扎鲁特旗第二小学116名师生代表来到扎旗法院,观摩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审理,通过真实的案例开展“沉浸式”学法。

下午14时50分,学生们在解说人员的带领下了解了法院安检程序、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实地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少年审判庭及警务装备室等。通过参观,让学生们深刻感受到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达到了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和拓展思维视野的普法教育目的。

随后,全体师生集中在多功能厅通过直播实时观摩庭审,观摩过程中,同学们严格遵守纪律,聚精会神地观摩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被告人陈述等环节,一场真实的庭审,让孩子们身临其境地感受法律的庄严和权威。

活动结束后,同学们深受教育,纷纷表示今后一定要认真学法、知法、守法,绝不因一点蝇头小利而断送了自己美好前程。

法官提醒

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一定要坚决抵制。

公民应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对于长期不使用、闲置或丢失的银行卡,要及时做销户处理。

树立正确观念,端正心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的生活需要靠双手的劳动去创造,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路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撰稿人:赵孟迪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