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诽谤法官?拘留15天,罚款5000元!
近期,扎旗法院乌力吉木仁法庭在审理甲某诉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甲某在庭审过程中出言不逊、哄闹法庭,屡次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经审判人员多次训诫,宣读法庭纪律,原告甲某仍不听劝告,严重违反法庭纪律。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保护法官人格尊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对甲某采取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当天甲某被送至扎鲁特旗拘留所执行。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肩负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甲某在庭审过程中辱骂、诽谤法官,干扰司法程序,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和藐视,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拘留、处罚的决定,切实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撰稿人:嘎布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