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遵守法律谨言慎行
近日,扎旗法院巴雅尔图胡硕法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系同村村民,2022年8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认为原告在“快手”短视频平台上所发布的“段子”暗中影射被告及家庭成员,有“指桑骂槐”贬损和侮辱的意思,随即在同村村民用于交流的多个微信群里公开辱骂原告及原告已过世的父亲。第二天原告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经查被告辱骂原告的行为属实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五百元。原告认为被告虽被行政处罚,但毫无悔改和愧疚之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和名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名誉损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案件,承办法官从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原、被告作为同村村民的邻里情谊出发,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反复释法析理、劝和消怨,经过几轮调解,被告确实认识到自身错误,但不愿公开(案涉微信群)赔礼道歉,且以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为由拒绝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拍的短视频和快手直播内容涉及自身为由在微信群里辱骂原告。被告因该问题引起的纠纷,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肆意在村集体特定的公众微信群里针对原告发送多条具有明显倾向性、侮辱性和贬损性的言论,公然丑化、侮辱他人人格,且被告在他人的劝说下仍不悔改,继续发表侮辱言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客观上对原告在村内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侵害了原告的个人名誉权,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三在案涉微信群中公开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庭审核;若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李四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张三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后,被告李四不服本判决,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二审审理终结,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实践中,名誉权纠纷可大可小,很多时候往往因为一时冲动、一时气愤造成双方不愉快。该案告诉我们,微信群、朋友圈、快手、抖音等社交平台虽然是网络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空间进行网络行为,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道德规范,不能肆意妄为。在发表言论时,应遵守网络道德文明规范,不得使用有违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的侮辱、诽谤性语言,否则即便事出有因,亦可能侵害他人人格权。
撰稿人:斯琴巴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