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借用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被告甲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车辆,与原告乙某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甲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乙某不负责任。被告甲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维修车辆,花费16470元,向被告要求赔偿其16470元的损失未果,遂将被告甲某诉至法院,并将车辆所有人丙某、被告甲某的监护人丁某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裁判结果
1.被告丁某对原告乙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被告丙某对原告乙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理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甲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丙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使用人选任的注意义务,放任被告甲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乙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甲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甲某属于未成年人,故由被告甲某的监护人被告丁某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官提醒
借车有风险,车主需谨慎。在日常生活中,借用车辆的事情时有发生。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要尽到审查驾驶人资质等注意义务,否则可能造成好心办坏事的结果,甚至存在让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同时,未成年人禁止驾驶机动车辆,其监护人也要及时主动对其开展教育引导,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做文明交通践行者。
撰稿人: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