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买过“二手房”吗?如果过户费用较高,你会不会为“省过户费”而选择延迟过户?其中风险你知道吗?下面我们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案外人张三与被执行人李四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张三以39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位于扎鲁特旗鲁北镇某处建筑面积为194.25平方米的房屋,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李四交付全部购房款39万元。当时,案涉房屋产权证属于“新证”,过户费用较高,双方为“省过户费”,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2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李四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四名下的上述房产。随后,案外人张三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过户费用问题)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其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故案外人张三的执行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官说法
“买房要过户”是交易常识,但在现实中出于“省过户费”等逃避税费目的不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屡见不鲜。殊不知,只有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买房后如果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可能存在一房二卖、房产被查封等风险,所以真诚奉劝各位买房应及时过户,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悔之晚矣。
撰稿人: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