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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
成年子女父母是否应当给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01-10 08:49:07 打印 字号: | |

父母作为子女最坚实的后盾,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父母双方义不容辞的责任。众所周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那么,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还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能否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下面,小编带您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21周岁,系某大学大四在读学生,其母乙某与被告丙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7日,甲某父母在扎鲁特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并自愿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婚后双方于2001年1月26日生育长女甲某,由女方抚养,男方于每月25日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经济独立为止”,后丙某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给付原告甲某抚养费,因而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本案原告甲某已成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原告甲某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丙某已支付的39769元系其出于情感和道德的自愿行为,并非法定义务,故对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官说法

从上述案例可得知,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父母对成年子女依然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两种情况: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例如因重病或残疾无法参加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等。因此,接受高中以上即大学、研究生、博士生等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食其力,可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形式完成学业,而不是一味依赖父母。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成年大学生都还未能靠自己的劳动去独立完成学业,但法律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进行限制,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鼓励、促使孩子们能够尽快学会自立自强。

 

供稿:太阳花未法工作室 红英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