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妨碍执行遭罚款 如此“义气”使不得
  发布时间:2022-06-05 15:30:17 打印 字号: | |

由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对执行干警态度蛮横,并阻碍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措施,刘某某因妨碍执行工作被拘传至法院进行训诫,并处以罚款5000元。

事情经过:宋某为4起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近日,扎旗法院执行干警在得到确切消息得知宋某准确位置后,便来到宋某住处查找其下落。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阻止执行干警进屋,称早已与宋某离婚,且宋某并不在此处。面对此景,执行干警再次说明来意,向刘某某释法析理,严肃告知刘某某应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期间,刘某某言辞激烈,并以各种理由阻碍干警履行工作职责,而在双方交涉期间,被执行人宋某却在屋内正欲从前门偷偷逃跑,就在宋某以为自己“瞒天过海”成功脱身之时,被执行干警“火眼金睛”快速捕捉,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当场将其抓获。

面对铁的事实,刘某某却始终我行我素,态度蛮横,执行干警果断将其拘传至法院,进行严厉训诫。在执行干警的释理明法和法律强大的威慑下,最终,刘某某承认了自己妨碍执行的行为,写下悔过书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处罚。扎旗法院对其妨碍执行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法律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和告诫广大群众,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在执行公务期间,公民及法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不容挑战,任何藐视司法权威、妨碍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撰稿人:李金瑞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