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诉前接待释法典 便民利民进行中
  发布时间:2022-06-01 15:23: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扎旗法院香山法庭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次“零距离”普法宣传。

当事人赵某(化名)欲起诉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法庭工作人员在诉前接待时了解到,李某(化名)向赵某借款时钱某(化名)提供了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李某未偿还债务且下落不明,遂赵某到香山法庭欲起诉保证人钱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法庭干警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三人的保证合同关系是在2021年形成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发生的,且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而赵某向钱某主张权利的理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要求钱某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然而,赵某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已经失效,按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担保责任。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或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法庭干警及时向当事人赵某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从而使其明白了法律规定的变化,决定完善诉讼对象及诉讼请求后再进行起诉。赵某表示“非常感谢法庭干警释法析理、耐心解答,为我免去了诸多错误诉讼带来的诉累,更重要的是让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了更加深入地了解。”

法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的变化是特别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正好相反,该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所以本案中的赵某需要先行起诉或申请仲裁借款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才能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后,由法院对借款人、保证人履行义务及执行顺序作出裁决。

 

撰稿人:斯琴通拉嘎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