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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不悔改 重操旧业再入狱
  发布时间:2022-05-16 15:11:29 打印 字号: | |

新时代青年理应是有理想、有担当、有希望的,本该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去实现自己的梦想,创造属于自己的未来,但这些美好的品质却未能体现在被告人张三身上。自2010年至2019年期间,张三就因盗窃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次。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三盗窃一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三在某医院停车场盗得一辆插着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后离开现场。不久后又趁夜间无人之际,通过破坏门把手进入一家牛肉干店铺,盗得品牌香烟27条、现金300元、雍典精品男款中长大衣一件。经鉴定张三所盗物品总价值为8725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被抓获归案。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8725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教育挽救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速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近年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入室盗窃、砸车盗窃、尾随扒窃等多发性犯罪案件,有效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惩罚始终不是最终目的,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莫被金钱的欲望迷惑心智,只有靠自己的双手和努力才能获得幸福的回报。(文中均为化名)

 

撰稿人:乌云塔娜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