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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有风险 解囊还款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2-04-29 16:15: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扎旗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朋友关系。原告称多年来为被告偿还了扎鲁特农商银行伊和支行贷款22872元,双方约定将垫付款转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19年3月19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月息1.5分,还款日期2020年3月20日。被告李四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被告李四多次借用原告张三名义向扎鲁特农商银行伊和支行贷款。2019年3月20日,张三替李四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872元,计22872元,并重新向伊和支行贷款19500元。同日,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张三替李四偿还的22872元贷款转化为借款, 月息1.5分,2020年3月20日还款。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被告李四借原告之名在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该行为实际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即使原告不存在牟利性质,但该行为已经扰乱金融市场交易秩序,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李四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因双方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均存在过错,本院支持原告以2287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持逾期利息。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官说法:“借名”贷款是指需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借名贷款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碍于人情世故,有的因为有利可图,无论为名还是为利,该行为均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2021年最新修正后的《民间借贷规定》,只允许自有闲置资金的非经常性、非职业性、非高利性的民间借贷。如果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来源于其他营利法人、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按无效处理。因此,像本案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无论是否牟利,均属扰乱金融市场交易秩序,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扎旗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作为名义借款人必须充分考虑“借名”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后果,为亲朋解囊还款也要量力而行,更不可贪图高利,触犯法律底线,人财两空。(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红英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