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香山法庭审理一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王某某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与监护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王某被人打伤,目前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疝、脑梗等症状、处于植物状态。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二级伤残,无民事行为能力。
2007年,被申请人王某与妻子朱某结婚,2009年生育一名男孩,后随母亲在山东生活,被申请人王某一直与父母在扎旗生活。朱某已于2020年2月提出与被申请人离婚,
在了解被申请人王某家中情况后,承办法官秉着“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收案当天便审查核对了王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随后又前往王某的住所地查看其身体状况,并几次实地调查相关情况。法官通过调查并结合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某目前身体状况无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其妻子朱某作为监护人明显不具备条件,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八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因患精神病或其他智力缺陷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律上作出认定和宣告,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