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与被告朱某系扎鲁特旗鲁北镇小井子村同村居民,2020年4月7日,被告朱某未经原告齐某同意,强拆了原告齐某于2019年6月修建于自家院墙外的卫生厕所,后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协商无果,于2020年5月11日诉至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朱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该案于2020年5月2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朱某认为原告齐某的卫生厕所修建于自己的土地之上,拆除该卫生厕所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无过错,并申请证人原小井子村村长于某出庭作证,于某称:“2016年6月,为取直修路,占用了被告朱某家的一个墙角,路修完后,路南有一块闲置的三角土地,于是弥补给被告朱某使用。”后经法庭询问核实,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本着“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方针,庭审中,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合意而未调解成功。但是在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引导之后,本案最终以原被告和解,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考虑到利益平衡原则以及被告的实际给付情况,被告朱某于庭审当天现金给付原告齐某800元,并约定其他互不追究。
通过本案发现,不论判决、调解亦或者是裁定,最终都不外乎去努力做到既合法又让当事人满意,法是关乎人情事理的,用老百姓最接受的方式去解决纠纷,才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这也验证了那句话:“法律是民意的外壳,民意是法律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