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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术语解释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2.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职业放贷人:人民法院所指的职业放贷人是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包括要求必须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等。特别是规定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防止其借终本程序规避执行。此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及时恢复执行。
5.“3+1”核心指标: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执行工作量化指标,具体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执行信访办结率和执行案件执结率四项指标。
6.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是在执行工作中,以执行法官为主导,将执行案件按阶段进行分工,按繁简进行分流,各段执行事务分别集约办理、关联案件相对集中办理的执行模式。
7.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大立案”机制: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推行QQ微信网上立案、巡回立案,探索创建法庭跨域立案、延伸立案等便民举措,充分体现立案的便利和快捷,实现服务场所和办公场所的功能区隔,努力打通立案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大服务”机制:推进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中心智能化服务水平,不断整合窗口功能,开通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平台,将辅助性、事务性、社会服务性工作及部分审判工作前移,由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服务,为群众诉讼、律师履职、法官办案、审判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大调解”机制:发挥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作用,努力破解“案多人少”难题。通过一体化巡回办案模式激活法庭辖区诉调对接工作。通过制度创新开展诉调对接与立案调解,打通诉讼外调解与诉讼内调解,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调解的纠纷过滤功能,最终达到将大部分案件化解在庭审前的目标。
8.两个一站式建设:是最高院人民法院为贯彻中央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抓手,是落实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具体是指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打造全新的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新模式、新机制,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多元的司法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