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更有人提出“无说理即无裁判”的说法。扎鲁特旗人民法院通过开展《裁判文书说理改革问题研究》全市重点调研课题发现,当前,一定程度上存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进展缓慢,部分裁判文书内容空洞、逻辑混乱,难以满足释法明理的现实需要,集中表现在办案法官不愿说理、不敢说理、不会说理三个突出方面。忽视裁判文书说理,用语意不清、逻辑不明的裁判文书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审判思路产生质疑,对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产生误解,难以平复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难以起到定纷止争的根本目的,不仅耗费着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精力,也对司法权威构成了一定威胁。
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提升文书说理能力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加强完善: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法官作为文书说理主体,应增强自身法律素养和文化底蕴,通过多学科知识的深入学习、广泛运用,强化圆融法理、事理、情理为一体的文书撰写能力;二是加强理论研究,提高说理内生动力。要强化司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深度融合,通过司法调研、案件评查、案例指引以及类案审判指导等方式,提升法官办案能力,统一裁判标准,为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提供强大精神动力,不断提升说理水平;三是加强责任意识,拓展释法明理广度。培养法官深入浅出阐述判断的法律思维,强化认证、论证等综合分析能力,锤炼灵活运用法律和精确表达能力,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四是强化审判监督,增强文书说理规范性。坚持以审判监督为抓手,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形式,提升裁判文书说理精细化水平,使说理达到“短而精”、“长而实”的效果,确保文书既能义正言辞讲清法理,又能循循善诱讲明事理,真正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撰稿人:佟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