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降低了司法公信。创设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以此引导、统一法官的法律适用,可有效的保证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对防止冤假错案,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意义重大。
扎旗法院因地制宜,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分类体系为抓手,有力推动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落实。一是新类型案件。即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制的案件,在审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缺乏审判经验,而此类案件对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因此需要充分借鉴他人的智慧,引入类案成功的处理方法;二是群体性、集团诉讼案件。此类案件涉及主体宽泛,且当事人人数众多,往往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该类案件涉及证据审查及法律关系繁杂,平衡各方利益,做出合理裁判的难度较大,处理不当,容易引起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此类案件需借助类案检索机制,稳妥处理;三是需要通过审委会集体决策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是案件承办人对法律适用存有困惑或者此案牵涉利益较为复杂,法官不宜自行裁决,因而需要法院集体的智慧来妥善处理。为了保证法院集体做出决定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其进行类案检索;四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及本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原审裁判的不服是其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直接原因,反应出原审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没有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类案检索机制的运用,明示引用的优秀案例和裁判规则,使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方输的明明白白。
类案检索机制好似一座灯塔,为司法审判的巨轮指引着方向,引导审判事业无限接近专业化、职业化。通过案件分类体系的建立,扎旗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