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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媒体解读“执行不能”,法官 “倾诉”执行中的“无奈”
——扎旗法院与旗电视台合作拍摄“执行不能专访”
  发布时间:2018-09-28 10:32:53 打印 字号: | |
  9月29日上午,扎旗法院与旗电视台合作,就“执行不能”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拍摄录制了“执行不能”专题访谈节目。扎旗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姜国盛接受采访,就“执行不能”做了深度解读。

【主持人】请您从专业角度为我们解读什么是“执行不能”。

【姜国盛】: 执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案件最终无法执结,执行不能属客观不能,并非执行难范畴,所谓“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是客观的法律现象,绝非“法律白条”。执行不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种现象并非中国所独有。

【主持人】“执行不能”跟“执行不力”是不一样的,可能会有人混淆它俩的概念。那么“执行不力”指的是什么?“执行不能”和“执行不力”有什么区别呢?

【姜国盛】:执行不力指判决生效后,客观上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难以顺利开展主观上执行法院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执行不为、执行不规范等“消极执行”的情形,属于执行难。

执行不能绝对不等于执行不力。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的形成原因不同。简单一句话来说,执行不能是没钱真的还不上。执行不力是有钱真的不还;二是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的救济途径不同。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且在终本后五年内人民法院还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对于执行不能中的涉民生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必要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申请人予以适当救助。执行不力,则可以采取换人执行、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等补救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直至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法律手段,保持对失信执行人的高压态势,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不力如直接损害了申请人兑现生效判决裁定的,甚至可能导致国家赔偿;三是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的法律后果不同。执行不能,市场经济是有风险的,申请人在选择交易主体等方面应该持慎重态度,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执行不力,如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的执行人员,应该严肃追责,追究纪律乃至法律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本质上这类“执行不能”的案件属于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可以给观众朋友们解释一下这句话吗?

【姜国盛】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并非在案件的诉讼和执行阶段形成,它形成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交易之时。比如说,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在达成借贷意向、签订借贷合同、交付钱款时就形成了风险。之所以出现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经营风险、还款能力以及诚信度的风险评估预判不足,另外,也没有办理物权抵押以及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担保,最终导致对方在丧失履行能力又无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形成了诉讼。这种风险源自于当事人自身,并非由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所产生,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道理。

【主持人】“执行不能”案件发生之后,应该采取哪几个处理方法?

【姜国盛】“执行不能”案件发生之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做法 :

(一)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终结执行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不服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提出异议。

(二)执行案件司法救助。何谓“司法救助”,指对于执行不能中的涉民生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必要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申请人予以适当救助。

【主持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也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吗?受不受时间限制?

【姜国盛】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且在终结本次执行后五年内人民法院还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

【主持人】据我的了解,必要时会对申请执行人采取司法救助,那么何谓“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有什么意义?

【姜国盛】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一项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理论上我国司法救助并未涉及刑事、执行案件方面,但在近几年司法实践中鉴于司法救助的特有价值,司法救助制度在刑事、执行案件中也广为应用,并显示了显著功效。以我院为例,自2016年至今,共司法救助77人次,累计救助金额78万。我院在针对确实属于需要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积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我们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司法为民的责任和担当,体现了破解“执行不能”的智慧和追求,体现了国家对特困群体的人文关怀,同时彰显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持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不能)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50%。那么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哪些类案由中?为什么会集中在这些类案件上?

【姜国盛】大多数的执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主要原因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往往因为被执行人自身经营不善、或者发生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变故,导致丧失了还款能力。也就是我们民间常说的生意失败、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收入来源,最终房屋一间、地无一垄,没有了还钱的能力。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出现死伤,那么赔偿标的额往往数额巨大,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被执行人受实际经济状况制约,往往缺乏履行能力,无力给付。而在刑附民案件中,因为被执行人身在牢狱,丧失人身自由和经济来源而无力赔偿,这种情况下多数又不会动员其近亲属帮助履行。同时,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往往混同在家庭财产中,而家庭财产大多没有履行财产登记手续,权属难以明确。除非家属同意否则又不能执行。

【主持人】当前,如此高的执行不能案件存在,同时当事人又可能有所误解和不理解支持的情况下,执行法官的工作状态和压力如何?

【姜国盛】执行法官作为守护社会公平在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上的坚守着,他们内心最根本的想法就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所以,他们坚持5+2,白加黑的辛苦工作,就是想着尽早尽快的将案件执行完毕。但面对执行不能,有那么一部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存在重大误解,部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人员已穷尽执行措施,因客观原因执行不能,便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转嫁于法院,归罪于执行人员。有的申请执行人在权益实现无望的情况下,滞留法院甚至以死相要挟,牵扯了办案人员大量的精力,浪费了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面对这这样的种种情况,执行法官的压力是沉重的,心情也是沮丧的。但我们坚决反对执行不力,力争尽我所能努力执结案件,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但我们也希望多一份理解、多一份认同、多一份支持,希望广大申请执行人要理性认识和对待执行不能。还是刚才那句话,这种风险在交易之初就形成了,不是法院和法官造成的,有怎能归罪于守护正义的人民法官呢?

【主持人】那有没有什么给大家的建议,避免更多的人发生这类不必要的商业风险。

【姜国盛】我想主要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审慎,应该充分掌握和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履约能力、诚信度等内容,对交易时存在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作出充足准确的预判。同时,为了确保自身权益有所保障,在出借钱款或者发生交易时,应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担保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手续。决不能因为碍于面子、害怕麻烦而让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广大群众在交易时首先应该想到这些风险的存在以及最终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防患于未然,因为风险与利益并存,风险由自己产生也需要自己负担。

  小编在这里也要为广大朋友们划重点、敲黑板了:“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些案件是人民法院无论如何都不无法执行到位的,不应有所苛责。而是,人们在选择交易主体等方面应该持慎重态度,从而在今后生活中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避免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在这里,我们也积极倡导申请执行人要理性对待执行不能,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多一份理解、多一份认同,多一份支持,执行不能绝对不是法律白条,面对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也很“无奈”,但请相信他们一定会尽其所能地执行案件,设身处地的为人民着想。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