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根某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根某驾驶蒙G3W607号皮卡车行驶至扎鲁特旗公安局十字路口时遇到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根某和他驾驶的车辆例行检查。执勤民警对根某提出检查要求后,因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且车辆未年检,根某拒不配合检查,并为逃避处罚驾驶车辆在十字路口来回对执勤民警横冲直撞数次,严重威胁执勤民警以及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随后根某不顾民警阻止其违法行为,驾车逃跑。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根某主动到扎鲁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根某在执勤民警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拒不配合检查,并驾车在十字路口来回对执勤民警横冲直撞数次,严重威胁执勤民警、过往行人及车辆的安全,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为安全出行,驾驶员驾车时应将相应证件携带齐全,遇见交警查车应配合交警检查,路过拥挤交通路段应谨慎驾驶,以防危害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