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如果我花了,我砸锅卖铁也会还的,这笔钱我根本就没有见到,你们凭什么让我还。”昏暗的灯光下,被执行人李某声嘶力竭,情绪激动。这已经是执行干警第三次到李某家中敦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人王某同村居住,2016年2月份,借款人朱某从申请人王某处借款50000元,朱某收到现金后,当即给申请人王某出具一枚50000元的借据,同时被执行人李某与王某签订保证合同,由李某对上述50000元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朱某外出务工,无法与之取得联系,遂王某到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偿还上述借款。此案经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判令李某给付上述欠款。此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无奈之下,执行干警只好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强制拘传措施。在执行干警的耐心劝导和威慑下,李某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决定只起诉保证人或债务人,也可以将保证人和债务人一并起诉。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