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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解纠纷
作者:佟雷  发布时间:2018-09-02 17:28:32 打印 字号: | |
  “今天你必须得把欠我的9200元钱还我,否则我就叫法庭拘留你”,“我已经把14000元钱都还你了,你休想再要一分”。 一方理直气壮,另一方也是义正言辞,双方在法庭争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官询问,孙某与庞某同村居住,2010年4月7日、2010年12月10日被告庞某分别从原告孙某处借款5000元和9000元,并分别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各出具一枚借据,其中5000元的借据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9000元的借据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是由李某担保。2016年6月,被告庞某偿还原告孙某14000元,原告为被告出具一枚收据,但双方并未注明被告偿还的是哪一笔借款。

   2017年12月份,孙某再次要求庞某偿还借款,庞某以借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为由,拒绝给付。双方为此互相指责,继而相互谩骂,甚至大打出手。此案先后经村委会、司法所调解未果。无奈,双方相约到香山法庭,要求法院予以评判。

  面对法官,双方各执一词,孙某认为庞某偿还的是一笔9000元借款本金和另一笔5000元借款的部分利息,现在庞某仍拖欠借款本息9200元{5000元+【(5000元×0.02元×74个月)—(14000元-9000元)】+5000元×0.02元×18个月}。庞某认为已经还清了孙某的两笔借款本金,不应再另行支付利息。法官听完双方的意见,引导他们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耐心的给双方讲解多笔债务清偿的顺序,听完法官讲解,双方才明白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多笔债务的情况下,应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应优先偿还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较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负担较重的债务。

  经法官计算,庞某还应给付孙某欠款7400元{9000元—【14000元—(5000元×0.02元×74个月)】}。双方对欠款数额均予以认可,庞某当场表示回家就偿还7400元欠款,双方欣然踏上回家的路。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