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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干警司法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20 19:56:18 打印 字号: | |
  为客观真实、公正准确地记录司法过程,及时有效固定司法证据,进一步规范干警司法行为,强化对干警的廉政监督,保障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推进阳光司法、文明司法,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经院党组研究,制定如下规定:

一、在办公楼一楼设立审判接待室和执行接待室,内置全景摄像头。干警在办公楼内会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除开庭审判和调解外,下列情形一律在审判接待室或执行接待室进行:

(一) 送达法律文书;

(二) 宣判及判后答疑;

(三) 证据交换;

(四) 执行调解;

(五) 信访接待。

二、干警使用审判接待室和执行接待室应自行在登记簿上登记备查。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地点、使用开始和结束时间、使用人员、接待人员、事由。

三、审判接待室和执行接待室视频资料由本院法警队负责保管,一般留存期限为一个月。非经本院纪检组长批准,任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查阅。

四、干警认为某次使用审判接待室或执行接待室的视频资料有长期保存必要,可于7日内书面向本院监察室提出申请,由监察室联系法警队提取留存。

五、干警外出执行公务及巡回审判,除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一律佩带执法记录仪,对司法活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六、下列情形需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送达诉讼文书;

(二)宣判、及判后答疑:

(三)调查取证;

(四)勘验物证或者勘验现场;

(五)采取保全措施;

(六)执行或先予执行;

(七)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信访接待;

(九)其他有必要固定音频视频证据的情形,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也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

七、执法记录仪使用应自司法活动开始时起,至司法活动结束时止。记录信息应当尽可能反映司法活动现场的时间、地点、过程、参与人员、现场痕迹等。严禁私自剪辑、删改、伪造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资料。

八、执法记录仪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不得用于记录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擅自转借非本院工作人员使用。

九、干警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在使用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并有足够存储空间,能够满足司法活动信息记录要求。发现执法记录仪存在故障无法使用时,应及时向本院监察室报告。

十、干警每次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在结束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录入局域网计算机,并由本院监察室工作人员下载到专用计算机,干警录入计算机的记录信息应附注标明案件和事由。

十一、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在本院监察室留存期限为三个月,特别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以及干警认为可能有信访投诉等隐患并提出书面申请的,可由监察室录入光盘予以长期保留。

十二、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妥善保存,不得损毁和向他人泄露。非经本院纪检组长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调阅记录信息。

十三、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上述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如下情形的,视为违反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会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按规定在审判接待室、执行接待室进行或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会见过程,接到群众信访投诉,无相应音频视频证据佐证的;

(二)对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显示司法过程存在不规范、不文明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执法记录仪和储存执法记录信息,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本院纪检监察室部门可随时抽查审判接待室、执行接待室影像资料和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

十五、本规定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