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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线索移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0 19:53:43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信访接待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组织协调机制,健全和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强化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干警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党内有关法规以及本院《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制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线索移送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建院,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各司其职、依纪依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移送案件线索,是指本院信访接待部门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受理的,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对干警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

第四条 信访接待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院内部管理规定的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移送和办理案件,不得失职失责,不得越权越位,不得相互替代和包办。

第五条 控告、举报线索涉及以下干警违法违纪内容的,信访接待部门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一)反映干警有贪污受贿、循私枉法等触犯《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

(二)反映干警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追究行为的;

(三)反映干警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行为的;

(四)反映干警有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八项规定”等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

(五)反映干警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法院工作人员廉洁司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控告、举报线索只涉及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接待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全部案件线索。控告、举报线索除涉及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内容,还包括其他不属纪检监察部门管辖内容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接待部门只移送举报干警违法违纪行为部分,并附举报案件和举报人基本情况,其他控告、举报部分由具有管辖职责的部门办理。

第七条 信访接待部门受理需要移送的控告、案件线索后,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最迟不得超过7日。

第八条 信访接待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控告、举报线索,应当填写控告、举报线索移送登记表,并经分管院长审批,重大控告、举报线索,应当经院长审批。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信访接待部门移送的控告、举报线索后,应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报备和核查处理。

第十条 信访接待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控告、举报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控告、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移送部分案件线索内容的,由负有调查核实职责的部门分别就所管辖内容向控告、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