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促进司法廉洁,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案件回访长效机制体制,经常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案件回访内容
(一)社会关注面广、群众比较关注,存在廉政风险点的重要案件;
(二)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存有疑议而采取申诉、上访等方式的重点案件;
(三)旗委、人大、政法委、纪委机关关注、转办或限期办结的案件;
(四)随机抽取案件时应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场,对抽取到的案件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
(五)对每名承办人员当月归档的案件分别从归档案号中随机抽取10—20%的案件进行回访。
三、案件回访形式
(一)案件回访主要采取实地走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约谈当事人等四种形式;
(二)对随机抽取的案件可采取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的形式,对比较敏感的案件和重点案件当以实地走访和当面约谈为主,以电话回访和信函回访为辅。
四、案件回访重点
(一)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诉讼费收取方面是否违规超标准收费的情形;
(二)司法作风方面是否存在久拖不结、久拖不执的情形;
(三)司法廉洁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四个一律”和“五个严禁”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馈赠及吃请,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否存在法院内部干警干扰办案的情形;
(四)司法礼仪方面是否存在语言不文明、行为不规范的情形;
(五)在法律释明方面是否进行了法律解释和答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
五、案件回访处理
(一)回访后,发现有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意见较大的案件,在7日内由分管领导带领庭局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上门进行再访,了解详情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二)当事人反映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洁方面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做出处理;
(三)当事人反映案件确有错误的,经复查后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四)凡回访当事人评价不满意、反映办案作风、办案廉洁问题查实的、案件确有错误进行再审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承办人相应责任。
六、案件回访的管理
(一)案件回访应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常规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案件回访,每月30日前应将回访结果报送案件回访工作院党组各成员并反馈给各庭室;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案件回访工作档案,对回访工作各环节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案件回访中要认真做好回访笔录,详细载明当事人提供的主要线索、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重要内容;
(四)分管领导和庭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进行再访时,应详细做好笔录。处理结束后,应将再访笔录和处理结果书面上报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