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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20 19:50:13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干警(含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诫勉谈话:

  (一)政治意识淡薄,散布消极错误言论,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

(三)组织纪律性差,违反规章制度的;

(四)不服从分配的;

(五)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律己不严,不能自觉遵守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群众观念不强,对当事人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群众投诉反映问题较多的;

(八)民主测评优称率低于60%的;

(九)公务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

(十)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影响,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二条 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由政治处向诫勉对象发《诫勉通知书》。院领导与诫勉对象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作出检查。

第三条 诫勉对象在一年内不得参加评优、入党,不得提拔晋级并扣发三个月目标考核奖。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扣发全年目标考核奖。

第四条 诫勉谈话情况归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