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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警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20 19:49:08 打印 字号: | |
  为了加强对法院干警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根据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参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申报范围

  1、以本人名义或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名义营建(扩建、改建、装修)、买卖、出租私房的情况。

  2、本人私有或借用他人汽车及汽车出租的情况。

  3、本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或虽不是律师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诉讼代理的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的婚变、本人及其子女与外国人通婚情况。

  9、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的情况。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申报程序及审批

  1、本规定申报范围所列事项均由报告人本人到院纪检组领取申报表,按申报表的内容如实填写后交本庭室党支部审核签署意见报送纪检组或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需提前十天报告,由纪检组报有权批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无格式申报表的其他项目一律用书面形式报告。

  2、在职干部符合申报范围的1、2、3、4、7、9、10项报告院纪检组,5、6、8项报告政治处。离退休老干部的申报工作由政治处审批。

  3、纪检组监察室接到个人的申报后,对需答复的请示必须认真审查,10天内将审查的意见通知给本人。

  4、办理登记申报工作的部门对申报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申报要求

  申报人要如实向组织报告申报情况,干警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违法违纪被调查后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从重处分。

  五、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