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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20 19:45:5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审判业务、队伍建设、机关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激发和调动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先争优意识、质量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自治区高院和市中院业绩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指对全院工作人员所在岗位及承担责任进行科学量化,并对量化指标进行跟踪考核,实现对工作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

第三条、绩效考核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全院共性责任目标、院领导责任目标和部门责任目标。

第五条、全院干警的考核基础分值为600分。为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其中部门负责人考核分值200分,分管领导考核分值100分,各考核职能部门考核分值300分。

部门负责人考核职能范围及分值分布:本职工作完成情况100分,承担部门工作任务情况50分,综合评价50分。(具体标准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评定办法,可参照《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中的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及执行院内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分管领导考核职能范围及分值分布:本职工作完成情况60分,综合评价40分。(可根据履行领导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和部门负责人提供的情况综合评定)

各考核职能部门考核范围及分值分布:共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100分,部门(个人)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00分。

第六条、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主,具体工作是在各考核职能部门(党总支、政治处、监察科、办公室、审管办、研究室、信访办、立案庭)的协作配合下共同完成。

第二章 共性责任目标

第七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院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会议或者公益活动的,每次减本人2分。5次以上的,每超过1次减5分。以活动签到簿和笔记为准(由党总支、政治处、办公室、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八条、认真参加院里组织的教育整顿、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妇女工作、综治扶困等专项活动,未按时按质完成活动任务、未按时上报有关文字材料的,每次减本人5分(由党总支、政治处、办公室、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九条、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制度,请假人员须持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院长签字后上交政治处,否则视为旷工,旷工一日减本人10分,全年累计旷工10日的取消全年总分;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一天减个人1分,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取消个人全年总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不遵守作息时间和会议纪律,迟到或者早退的,每次减本人2分;必须遵守签到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当日签到的,应在事后三日内将有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按照审批权限)签字的签条送政治处,否则视为旷工;无正当理由不签到或由他人代签的,每次减本人和代签人各1分(由党总支、政治处、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十条、违反着装规定和有关要求应当着装而不着装的,每次减行为人2分,着装不规范的每次减行为人1分(由政治处、监察科提供情况)。

笫十一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关好门窗,关闭水、电设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减责任人20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取消责任人全年总分,减部门负责人50分(由办公室提供情况)。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接待规定,接待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必须在接待室,违反规定在办公室接待或使用不文明语言被举报的,经查证属实,视具体情节每次减本人5-10分(由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十三条、违反值班值宿制度,漏岗一次减本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减带班领导2分;迟到或者提前离岗的,每次减本人2分(由办公室、法警队、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十四条、自觉遵守公共环境设施管理制度,不准随地吐痰、随地弃烟头,不准在大厅、会议室大声喧哗,不准损坏涂抹墙壁、板画等,发现一次减本人10分(由政治处、办公室、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十五条、按时保质上报各项工作报表、业绩档案、结案卷宗、待评卷宗等,按规定完成业务系统内数据录入工作。迟报一次减2分,漏报一次减5分;其中,结案卷宗迟报一次减2分,造成案件超审限的,减承办人100分;未及时报送评查卷宗的每次减承办人2分;高度重视卷宗归档工作,当月结案卷宗可随时归档,当年结案卷宗应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归档,否则减庭长20分(由政治处、研究室、审管办、办公室提供情况)。

第十六条、违反计算机管理使用规定,利用工作时间玩游戏、听歌曲、看与工作无关视频等,每次减本人10分。擅自改变计算机程序或者使用其他软件、内网与外网连接的,每次减本人100分,造成重大事故的,取消本人全年总分。因非法操作造成设备损毁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由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研、案例、理论研究、司法建议、信息宣传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因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失误,或员额法官协调不力导致各部门相关工作未完成的,每出现一次减部门负责人5分、减责任人5分。并取消部门全年评优评先资格。(由研究室提供情况)。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开庭纪律,违反开庭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每次减责任人10-50分(由考核办、监察科提供情况)

1、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2、在审判区吸烟;

3、开庭时使用手机;

4、中途撤离审判岗位;

5、办理与庭审无关的事项;

6、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过于热情的行为表现,如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握手,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交谈与庭审无关事宜,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形体语言交流,准许当事人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宜等;

7、庭审语言不规范,有与司法中立相悖的言词;

8、庭审中坐姿不端正;

9、不按时到庭的;

10、其他违反开庭纪律的情形。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减本人10-50分。

1、参与不健康活动的;

2、工作期间及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3、对待工作不认真,粗暴接待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不负责,出现一般性事故的;

5、出现一般性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被本院通报的。

(纪检、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二十条、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不接受或拒不完成院里、部门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视情节每次减10-50分(由承办部门或主管领导提供情况)。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全年总分

1、丢失重要的机密文件或卷宗材料的;

2、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3、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为案件当事人充当中介人的;

4、诬告他人给法院及被诬告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贿、受贿、行贿的;

6、打人骂人、滥用枪支械具造成影响的;

7、参与不健康娱乐活动损坏法官形象的;

8、违法办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9、泄露审判机密的;

10、接受当事人礼物,接受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吃请的;

11、私自向当事人介绍律师的;

12、因失职造成案件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1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4、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15、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组、监察科提供情况);

以上情形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等党纪党规,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全年总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加分:

1、认真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学习考试、竞赛成绩突出(标准另行规定)的加5分;

2、积极参加院、旗、市中院文体活动,每次加5分,获得名次的加10分;

3、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抗洪抢险、集资募捐及其他公益活动的,每次加10分;

4、积极完成院里指令的特殊工作任务的,每次加20分;

(组织举办部门、责任人提供情况)

第三章 院长、副院长责任目标

第二十四条、对工作认真负责,注重调查研究,做好全面及分管工作,年内撰写2篇以上具有指导性的调研文章,每少一篇减20分。(研究室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设立党组推荐书架,院党组成员每年推荐一本好书,未推荐的减本人20分。(由政治处、研究室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要求,院领导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也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队伍建设、廉政教育及庭务管理等工作,有效防止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分管干警受到院内通报的,涉及分管部门的一次减分管院长10分,涉及干警个人的减分管院长5分;受到旗级及以上通报或者处分的,视具体情节减分管院长10-50分。(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二十七条、从严行政管理,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视情节一次减分管领导10-50分。(办公室提供)

第四章 综合部门(人员)责任目标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责任目标

1、围绕全院工作部署,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因不及时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减直接责任人10分,主任5分。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做到帐目清晰,支出合理,采买真实,发生一例不规范、不属实的,减责任人10分,主任5分。

3、加强财物管理、严格票据制度,厉行节俭,工资、服装等发放出现差错的,一次减责任人2分。

4、做好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销毁工作,做到及时、不失密、不泄密。文秘管理人员发生失泄密现象一次减直接责任人50分;因急件未及时报送相关部门,造成工作被动的减责任人20分;因机要文件、卷宗收发造成丢失的,减责任人5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减责任人全年总分,减主任100分。

5、档案管理安全、完整,制度健全、手续完备、登记清楚,无差错。在档案接收、借阅、管理等过程中出现差错的,一次减责任人10分,出现事故的,一次减责任人20分,主任10分。

6、印信使用及时、准确、安全。印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减责任人10-5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责任人全年总分。

7、做好会务服务,会务服务出现漏洞或差错的,一次减直接负责人10分。

8、加强物业管理,搞好机关卫生,对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造成脏、乱、差的,每一次减主任10分。

9、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因保养不好影响正常出车或私自出车的减司机50分,减负责人30分。发生交通事故的,视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减驾驶员20-100分,减负责人10-50分。

(涉及责任人由主任提供情况,涉及部门的由分管领导提供情况)

第二十九条、政治处责任目标

1、全院政治学习教育有安排、有部署,组织开展专题教育活动,每少一次减直接负责人5分,每半年进行一次意识形态专题分析,并及时通报。每少一次减主任10分。

2、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考核、人事任免及统计报表等工作,造成工作失误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3、配合党总支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不主动,效果不明显的减直接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4、及时办理干警和离退休干部的工资审批手续,按规定做好法官、警衔的评定晋级工作,做到准确、及时、无差错,出现差错减直接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5、做好老干部及关工委工作,达不到上级目标规定的,减直接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6、教育培训工作年度有计划、有总结、有内容,每缺一项减主任5分。

7、建立法官人事、学习培训、业绩档案,无档案的减直接责任人10分,档案不完整的减5分。

8、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计生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发生不按计划生育现象,一次取消超生者总分,减主任50分。

9、按上级要求做好综治、法制宣传工作,未完成的减直接责任人10分。

10、在组织党组会会务工作中,出现漏洞和差错的,一次减责任人10分。

11、在组织法院工作人员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中出现差错的,一次减责任人10分。

12、落实、开展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或有差错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10分。

13、对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法院及领导、本院及领导指示交办事项及时进行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对督查工作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少一次扣主任10分。

14、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每年6月底前、11月中旬要对干警思想动态进行调查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形成材料报送中院政治部,通过每年两次的一对一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思想动态分析未开展、分析材料未及时报送,每缺一次扣责任人10分,扣主任5分。

15、深化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书香法院”建设,提高法院图书设施建设和应用水平,普遍开展法院干警全员读书活动。工作未开展或开展无成效的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10分。

第三十条、党总支(党支部)责任目标

1、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思路,党建工作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年终有总结,少一项减责任人5分。

2、建立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党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党支部书记责任清单,形成权责明晰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未建立的减责任人10分,减书记5分。

3、认真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实际制定“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实施细则并落实,明确党的组织生活操作规程和具体要求。未建立和落实的减责任人10分,减书记5分。

4、加强党建工作条线指导,建立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机制,采取定期督查、随机抽查、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强对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未建立考核机制减责任人10分,减书记5分;未落实条线指导工作措施减责任人10分,减书记5分。

5、按照市中院及旗机关工委有关要求开展班子成员上党课活动,每少1次减责任人10分,减书记5分。

6、负责工青妇的组织领导,每年的“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活动,无活动内容的,减责任人10分。

7、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减责任人10分,减分管领导5分,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加倍减分。

8、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差错的,减责任人10分,减书记5分。

9、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文化活动或体育活动,无活动计划、活动内容的,每次减书记10分。

10、未按时完成上级党委(党组)部署的关于党建其他工作,每出现一次扣2分,最多扣10分。

第三十一条、监察科责任目标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制度健全,少一项减科长10分。

2、强化全面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安排院领导带头为干警讲廉政党课,开展工作不力或院领导讲授廉政党课没有达到全覆盖的,减责任人10分,减科长2分。

3、持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并抓好落实,未签订责任状的,减负责人20分,减纪检组长10分。

4、对全院干警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机关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有案不查,有案不报,无举报登记及查处档案的,或者发现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汇报、不制止的,每件减责任人30分,减监察科科长20分,减纪检组长10分。

5、负责上级领导和院领导批转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书面报告有关机关和有关领导,未及时完成的,每次减科长20分。

6、负责廉政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联络协调工作,因联络协调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的,减科长10分。

7、有针对性地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因诫勉谈话不及时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减分管领导30分,减主任20分。副科级以上干部廉政档案不健全的减科长20分。

8、接待来访、处理来信不耐心细致,产生不良影响的,减责任人20分。

9、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减直接责任人10分。

10、按照上级法院或纪检部门要求开展好其他工作,未开展或开展不力的减责任人20分,减科长10分。

(涉及责任人的由科长提供情况,涉及部门的由分管领导提供情况)

第三十二条、研究室责任目标

1、调研工作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少一项减责任人10分。

2、构建调研工作格局,激发调研工作活力,组织开展本院类型化调研等重点调研课题。没有完成的减主任20分。

3、按时完成最高院、自治区高院、市中院重点调研课题和专项调研课题。每有一项未完成的,减主任20分。调研课题被评定为良好等次的,每有一项主任加5分,调研课题被评定优秀等次的,每有一项主任加10分。

4、调研成果(含司法统计分析成果)在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转化为规范性意见、领导批示或决策参考的,每有一项负责人、主任各加5分。调研成果(含司法统计分析成果)被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专业学术期刊登载的,按照级别分别给负责人、主任加10分、5分、3分。

5、协调、督促全院各部门开展调研工作,年内上报调研文章40篇以上,司法统计分析2篇以上,每少一篇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2分,每增加一篇责任人、主任各加2分。

6、组织开展本院优秀案例及裁判文书评选、典型案例发布活动,未完成的,每次减负责人2分,减主任5分。及时完成上级法院各类案例征集报送工作,未完成的,每次减责任人2分,减主任5分。

7、案例被最高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每件主任加5分,被自治区高院确定为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每件主任加4分,被中院确定为典型案例,每件主任加2分。

8、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或参照参考性案例做出判决的,每援引一件,责任人加2分。

9、组织开展本院法官论坛活动、学术讲座、学术论文征文活动,未完成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及时完成最高法院、自治区高院和中院下达的各类学术征文报送和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任务,未完成减负责人5分,主任10分。

10、本院论文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包括区域级)、市级征文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的,每有1件,责任人、主任各加2分。本院论文被最高法院、自治区高院、中院主办刊物登载的,每有1件,按等次责任人分别加3分、2分、1分,主任分别加5分、3分、2分。

11、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按季度上报司法建议工作专报,选报推荐本辖区优秀司法建议,未完成减责任人10分,主任20分。司法建议数量、反馈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标准,责任人、主任各加2分。司法建议被《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责任人、主任各加5分,被评为全区、全市优秀司法建议的,责任人、主任各加2分。

12、建立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对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手机等媒体出现的有关于法院的各类信息,及时进行汇总梳理。没有建立的,扣主任10分。

13、每季度召开一次新闻通报会,每少一次或延期召开减主任10分。

14、年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发各类稿件不少于3篇,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刊发稿件不少于10篇,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刊发稿件不少于20篇,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给主任加2分。年内制发简报信息80篇,每少一篇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2分,每增加一篇责任人、主任各加2分。

15、及时准确、有效地宣传法院重大工作、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审理情况,以及法院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做法,未达到要求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

16、保障网络畅通,维护计算机等设备的正常运转,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17、督促全院各业务部门裁判文书上网直报工作开展,确保符合上传条件的裁判文书全部上传。上传率低于50%的,责任人和主任各减10分。

18、会同审管办搞好“两评查”活动,活动开展不力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

(涉及责任人的由主任提供情况,涉及部门的由分管领导和考核办提供情况)

第三十三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责任目标

1、负责全院范围内的审判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审判执行约束性指标平稳运行。指标因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失误出现问题的,每有一项减责任人5分,主任10分。出现案件数据人为干预、造假的,减责任人5分,主任10分。

2、负责全院统一结案管理工作。确保各类案件严格按照审判流程节点审查报结。因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观失误造成案件信息错误、案件系统内超审限的,每有一件减结案员5分,主任5分。

3、组织召开员额法官会议、绩效考核推进会。每月在有效调控各项审判执行指标的基础上,对全院审判执行约束性指标、长期未结案件、员额法官指标情况进行排名、通报,每少一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4、法院业务数字系统信息录入及时准确,每月对案件信息录入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少一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5、年内按照考核要求开展庭审评查工作、裁判文书评查工作。未完成评比任务,每次减主任10分。会同研究室搞好“两评查”活动,活动开展不力的每次责任人20分。

6、司法统计及时、准确、无差错,不及时的一次减责任人5分,出现一处差错减责任人10分。被高院、中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10分;获奖的为责任人加20分,为主任加10分。

7、每季度根据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完成审判态势分析1篇,年内至少完成4篇。每少一篇减责任人10分、主任5分。

8、未按时完成上级法院和上级党政部门下达的司法统计分析重点课题、专项分析及专题调研任务,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9、做好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组织、召集不及时,影响审委会正常进行的,每次减主任20分。

10、开展长期未结案件、刑事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工作,定期进行通报,未开展工作的,减责任人10分,主任5分。

11、负责全院案件评查工作。组织协调案件评查委员会委员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工作不力影响全院工作大局的,减责任人10分,主任5分。

12、年内开展案件常规评查、重点案件评查、专项评查工作。有一项未完成的,减责任人2分,主任5分。

13、案件评查超过规定时限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

14、每月10日前通报上月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不按时通报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在案件评查和督查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未能如实、及时的反馈督查意见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

15、评查卷宗交接不清,出现差错的减责任人10分;造成卷宗或者诉讼材料丢失的,减责任人50分;无法弥补的减责任人100分、减主任50分。

16、评查案件必须逐案登记,并建立评查档案,登记不完整或未建立评查档案的,每件减责任人2分,减主任2分。

(涉及责任人的由主任提供情况,涉及部门的由分管领导和考核办提供情况)

第三十四条、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加强机关食堂管理,做好接待和日常工作,造成卫生质量差、发生食物中毒的,取消责任人、主任全年总分。

2、厉行节约,对办公用品的采买和发放出现差错的,一次减责任人5分,主任2分。

3、电梯、供水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维护、保养、检修不及时造成一般性事故的,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10分;造成重大事故的,减责任人100分、减主任50分。

第三十五条、信访办公室责任目标

1、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在涉诉来信登记、转办及来访登记、接待等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安排案件承办人、庭局长及院领导接待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2、认真办理党委、人大、政府、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在登记、交办、催办、督办及统一答复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

3、落实院长接待日制度中出现差错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4、对违纪信访举报案件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处理的,每次减主任5分。

5、建立信访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并做到一案一档,少一件减主任10分。

(涉及责任人的由主任提供情况,涉及部门的由分管领导提供情况)

第三十六条、法警大队责任目标

1、加强法警训练,努力造就准军式化法警队伍,制定训练计划,并按计划施训,无计划或计划不落实,减大队长10分。

2、押解、值庭及枪支、戒具使用出现一般性失误的,一次减责任人50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亡或者其他严重事故的,取消责任人、大队长全年总分。

3、因安检疏忽造成一般事故的,视具体情节减责任人10-50分,发生重大事故的取消责任人和大队长全年总分。基层法庭参照法警队责任目标执行。

4、协助执行和送达工作无差错。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协助执行和送达工作出现问题的,一次减直接责任人10分,减大队长5分。

5、办理司法警察警衔晋衔评定工作及时、无差错。因工作不负责任,漏报、迟报或报送不准确的,一次减直接责任人10分,减大队长5分。

6、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制度,漏岗一次减值班法警20分,减大队长10分;值班法警严禁饮酒,值班期间饮酒,发现一次减值班法警50分。(涉及责任人情况由队长提供)

第五章 业务部门(人员)责任目标

第三十七条、业务部门(人员)目标考核对象:刑事、民事(基层法庭)、行政庭和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

第三十八条、依照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规定所减的个人分数列入岗位责任目标考核所应减的分数(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数据)。

第三十九条、法官办案超过人均办案数的,按照超出比例给予加分(具体加分标准按年终结案情况由考评委员会另行确定)。

第四十条、部门和审判人员所承办的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需达到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直接责任人5分,减部门负责人2分。

第四十一条、依照判后答疑的规定,没有按照有关部门或者院领导的安排答疑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答疑走过场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由审管办、信访办公室和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四十二条、由于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或工作失误导致当事人上访的,每次减责任人30分,造成越级上访的每次减责任人50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取消责任人总分(由信访办公室和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接待、处理来信来访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造成越级上访或者不良影响的,每次减责任人50分(由信访办公室和监察科提供情况)。

第四十四条、业务部门(人员)调研、案例、理论研究、信息宣传以及司法建议工作按照下列标准评分:

1、按时保质完成本院研究室发布的院内重点调研、专项调研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每少一项减部门负责人5分。全部完成调研任务的,在规定数量基础上,每增加一项给部门负责人加5分。

2、被确定为全国、全区、全市重点调研课题组成员,并积极完成调研任务的,给课题组执笔人员加20分。被确定为课题组成员后,消极应对调研或在撰写文章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给课题组执笔人员减20分。课题被评为良好以上等次的,根据承担课题级别,为课题组执笔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5分。

3、调研成果(含司法统计分析成果)在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区级转化为规范性意见、领导批示或决策参考的,每有一项,为调研文章作者加10分。

4、调研(含司法统计分析成果)被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专业学术期刊登载的,按照级别分别给部门负责人加10分、5分、3分,给调研法官加15分、10分、5分。全年,调研未在《通辽审判》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登载的,给部门负责人减20分。

5、案例被最高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每有1件,给撰写人加20分;案例被自治区高院确定为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给撰写人加10分;被中院确定为典型案例的,每件给撰写人加5分。

6、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或参照参考性案例做出判决的,每援引1件,给承办法官加20分。

7、积极参加本院优秀案例及裁判文书评选、典型案例发布活动,未完成的,减相关员额法官5分。及时完成上级法院各类案例征集报送工作,未完成的减相关承办法官5分。

8、撰写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优秀的,或被国家级媒体刊物刊载的,为撰写人加20分;撰写案例被自治区高院评为优秀的,或被自治区级媒体刊物刊载的,为撰写人加10分;撰写案例被市中院评为优秀的,或被市级媒体刊物刊载的,为撰写人加5分;撰写案例被本院评为优秀的,为撰写人加2分。优秀庭审按照该规则相应加分。

9、组织参加本院法官论坛活动、学术讲座、学术论文征文活动,未完成的,减责任人10分,及时完成最高法院、自治区高院和中院下达的各类学术征文报送和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任务,未完成的,减部门负责人10分。

10、论文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包括区域级)、市级征文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的,每有1件,为论文作者按等次级别分别加20分,10分,5分;论文被最高法院、自治区高院、中院主办刊物登载的,每有1件,按等次为论文作者分别加20分、10分、5分。

11、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按季度上报司法建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减部门负责人20分。司法建议被《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为部门负责人加30分,被自治区级刊物、媒体、报纸刊载的,为部门负责人加20分,司法建议被评为全区、全市优秀司法建议的,部门负责人加20分、10分。

12、按照要求完成本院信息宣传工作报送任务,未完成的,每少1篇简报信息减部门负责人5分。全年本部门信息被本院采用不足10篇的,减部门负责人20分。宣传信息被国家级采用的,为撰写人加15分,被自治区级采用的,为撰写人加10分,被市级采用的,为撰写人加5分。内宣简报信息被最高院级别采用的,为撰写人加15分,被自治区高院级别采用的,为撰写人加10分,被市中院级别采用的,为撰写人加5分。

(由研究室提供情况)

第四十五条、业务系统使用、裁判文书上网、科技法庭应用、电子卷宗录入、庭审直播等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1、提高网上办公办案能力,按照案件信息录入要求录入案件信息、粘贴法律文书。因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工作失误,导致案件信息录入不合格的,每发现1件,减承办法官2分。案件经本院后台修改信息的,每有1件,减承办人2分。案件经中院及以上后台修改信息的,每有1件,减承办人5分。

2、按要求开展裁判文书直报工作,符合上传条件的文书一律进行公开。每有1件符合公开未公开的,减承办人5分。确实符合不公开条件,未建立并上报公开台账的,每有1件,减承办人5分。

3、凡在系统内预定法庭的并在科技法庭开庭的,一律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要求操作的,每件减承办法官5分。

4、所有审结案件均应上传电子卷宗的,每发现1件未上传的,减承办法官5分。

5、按要求开展庭审直播,每少一次减承办人5分。

(由审管办提供情况)

第四十六条、其它审判(执行)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中级法院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达不到要求的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十七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改判案件和本院再审改判案件,经评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依照《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及庭审考核管理办法》及《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评定案件质量和扣减分数。

第六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奖励按级别相应加分,并计入考核分值

1、干警获国家级奖励的,每次为本人加50分;获自治区级奖励的,每次为本人加30分;获市级奖励的,每次为本人加20分;获旗级奖励的,每次为本人加10分;

2、集体获国家级奖励的,每人加30分,并为部门负责人加10分,分管领导加10分;获自治区级奖励的,每人加20分,并为部门负责人加10分,分管领导加10分;获市级奖励的,每人加10分,为部门负责人加10分,分管领导加10分;获旗级奖励的,每人加5分,为部门负责人加10分,分管领导加10分。

第七章  考核程序及结果的运用

第四十九条、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绩效考核职能部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及有关通报交考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由考评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十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年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奖惩的依据,并直接作为干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依据。

考核分值换算为百分制后核算奖励性绩效奖金,按员额制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两大系列对比排榜。

具体考核结果的确定及奖励性绩效奖金的分配方式如下:

1、员额法官年度奖励性绩效奖金=员额法官年度奖励性绩效奖金总额/所有法官所得分数总和×法官个人所得分数;

2、司法辅助及司法行政人员奖励性绩效奖金=司法辅助及司法行政人员年度奖励性绩效奖金总额/所有司法辅助及司法行政人员所得分数总和×司法辅助或司法行政人员个人所得分数;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说明:绩效考核奖金只适用于员额法官和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同一加分情形有二个以上加分规定的,择一高分加分,不重复加分;同一减分情形有二个减分规定的,择一高分减分,不重复减分。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提交院考评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并由院考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仅供内部量化管理考核之用,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