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司法能力,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主要由院党组成员组成。党组对本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党组书记、院长任学习组组长,主要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研讨专题,主持中心组的学习和研讨;第一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负责主持中心组的学习。
政治处负责协助组长制订学习计划,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学习资料,归纳、汇报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并做好学习前准备和学习记录。
第三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基本精神;
(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三)时事政治;
(四)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业务;
(五)上级安排部署的其他学习内容。
第四条 中心组学习坚持每个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次一天,根据需要可增加学习次数及时间。中心组成员须撰写学习心得和理念文章。
第五条 中心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讨论与专题研讨相结合等学习方法。政治处每年年初作出中心组学习计划,每次学习前一周将本次学习活动的时间、内容、学习要求等报请学习组组长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组学习成员。
每次学习要做到主题突出,内容集中、观点鲜明、任务明确。全年学习笔记的字数要求不少于4000字。
第六条 中心组学习应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综合本院实际情况,就领导班子建设、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等进行研讨,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五有”、“四落实”:即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交流、有总结;落实人员、时间、内容、效果。
中心组学习应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学习计划、讨论笔录、考勤、学习体会等材料。由政治处负责日常管理、年终立卷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