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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5-20 19:39:0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提高法院领导班子的领导决策水平,充分发挥班子的职能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法院党组班子由党组书记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政治处主任、执行局长及党组成员若干组成。

二、院党组班子必须在旗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对法院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工作、重要人事变动、重大事项等作出决定和决议。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院长提议并主持,其他班子成员参加。由政治处负责通知和召集。如需召开扩大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四、根据需要,党组会议可随时召开,除因病、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外准时例会。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院长请假。会议原则上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党组班子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旗委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并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通过全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讨论制定涉及全院的各项管理制度等;

3、研究决定全院各项重大改革措施、方案;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警的任免、奖惩,并确定拟请人大及上级有关部门审议决定的任免和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全院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人员调整。

5、讨论通过以院党组或本院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6、研究部署和检查本院审判执行、党政工团妇、政治教育和其他工作;

7、指导本院党支部的工作;

8、院党组认为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党组班子议事原则:

1、坚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增强法院工作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的原则;

2、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3、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原则。班子成员既要胸怀全局、敢于负责、勇于创新,又要通力协作,对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领导班子讨论;

4、坚持依靠和接受上级党委领导的原则。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下,体现党的工作意图;

七、各处局庭科室队、人民法庭认为需要提交报请党组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写出书面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院长同意后,列入党组会议议事日程。

八、党组班子讨论决定事项时,与会成员本着对工作和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按党组成员任命顺序发表个人意见。列席人员可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九、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与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如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并记入会议记录。党组会议形成决定、决议后,各成员应按照分工,及时传达、贯彻到有关部门,班子成员及各处局庭室队、人民法庭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十、对院党组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正的,应及时报请党组研究决定。

十一、党组会议由政治处负责记录。记录应全面、完整、真实、准确,以便存档备查。

十二、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对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秘密事项及个人意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十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