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夫妻一方死亡而引起的债务纠纷。赵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王某的丈夫曹某生前向赵某赊购31口肥猪,合计人民币18000元,曹某向赵某出具了欠据,并约定了利息以及还款日期。后曹某因车祸死亡,赵某为实现债权向曹某妻子王某讨要卖猪钱。最初,王某以拿到曹某生前工钱或死亡赔偿金后就还钱为由一直推拖,因为是熟人,加之考虑丈夫去世王某生活不易,赵某一再等待,但后来王某却以“人死不知情”的理由矢口否认这笔债务。无奈之下赵某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法官找到王某了解情况,但王某并不配合并否认案件事实。庭审时,被告王某缺席,原告提举的欠据及录音充分证明,该笔欠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产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事实。法院依法支持了赵某诉请,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夫妻债务的处理,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本案是一起夫妻一方死亡后的债务偿还案件,因出具欠条的本人去逝,故该债务是否存在,形成原因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共同债务,直接决定着债权的成立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告提举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债权的成立以及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故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