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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不分 有债终须偿
作者:李建武、赵萨仁那  发布时间:2017-10-26 16:09:12 打印 字号: | |
  2017年5月,55岁的王某因丈夫杜某离家3个月音讯全无,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扎鲁特旗法院乌力吉木仁法庭请求离婚。经法庭多次传唤后杜某到庭,案件在庭审中得以调解,王某与杜某离婚,杜某承担全部债务,财产均赠与儿子。然而,结案后不到两个月,王某却以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的身份再次来到法庭。原来离婚后杜某彻底失去联系,债权人无奈只能起诉王某来主张权利。对此,王某情绪激动,一再强调调解书中明确全部债务由杜某承担,自己不应对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该案最终经法官耐心释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王某承诺履行债务而结案。

  离婚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类似王某经历的这这种状况,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王某、杜某的离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处理,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王某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向杜某主张追偿。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