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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法庭:四项措施促调解义务主体自动履约
作者:孙明剑  发布时间:2017-10-23 09:58:03 打印 字号: | |
  为有效防止案件调解后义务主体不按裁判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促使诚信缺失义务主体主动履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扎旗法院香山法庭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增设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针对家事纠纷中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赡养案件赡养费、婚约财产纠纷返还彩礼等类型案件往往需要分期多次履行,但实践中义务主体长期按调解协议履行难以保证等实际问题,调解时增加保证条款。法庭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时,在调解笔录及调解书协议项中增加案外人保证履行义务附条件,引导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保证兑现承诺,促成自觉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内容。

  强化制约措施法律释明。在合同类案件调解中,法官综合案件当事人庭内外为人、诚信度及日常表现,从确保案结事了终极目标出发,开展必要的法律释明工作,向诉讼权利人释明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措施,由权利人选择是否在协议中加注制约条款,进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有效预防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强化小标的案件当庭履行。针对标的额较小的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调解中,及时了解义务主体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对能够当庭履行的调解协议,尽可能地要求义务人当庭给付,以减少义务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调解协议的机会,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对于当庭调解而不能当场给付的案件,又不能找到案外人保证的,在调解书中列明义务人的一卡通等账户内容,促使其积极履约。

  强化调解文书精细制作。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返还原物等案件,加强调解文书精细化制作,避免因表述不清,引发无从执行情况发生。如返还10只羊的调解项中,明确羊的种类、大小、特征,返还土地时确定土地返还的起始点、土地四至、土地返还期限等等,做到表述准确,履约顺畅。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