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一起为偷逃网费而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后篡改网吧计费系统内充值金额,导致网吧营业受损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刘某在被宣判缓刑的同时,法院依法对其发出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扎鲁特旗某网吧,以上网玩游戏不花钱为目的,通过电脑利用SQL工具软件侵入网吧计费信息系统,以篡改网吧计费信息系统内充值金额的方式,在该网吧上网时,多次为自己及其朋友在网吧注册的会员卡内充值,偷逃网费,造成该网吧营业损失共计34936元。2017年4月16日,刘某被抓获归案。事发后,刘某近亲属代其赔偿该网吧全部经济损失。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事发后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综合考虑上述所有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依法对其宣告禁止令。
这是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首例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特定场所的禁止令。承办法官认为迷恋网络游戏是刘某作案的重要诱因,因此依法适用禁止令能够实现对被告人有的放矢的监管,为促进其走出网络成瘾的困扰,顺利回归正常的人生轨道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