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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要素式审判 助推审判质效提升
——扎旗法院民事案件首次适用要素式审判
作者:赵孟迪  发布时间:2017-08-14 08:39:31 打印 字号: | |
  8月11日,扎旗法院首次适用要素式判决,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6年12月,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香山镇东2公里处与贾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至贾某受伤,经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责,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与第三者险,后双方因赔偿款问题发生纠纷,于是贾某将张某与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审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推行要素式审判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关于道交事故的要素式判决进行裁判。

   案件开庭前,由审判辅助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将具有概况性和固定性的要素内容列出。庭审中,法庭根据双方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对双方无争议的事项当庭予以认定,引导当事人紧紧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采用要素式判决当庭宣判,大大加快了案件审理的进程。庭审结束后,法官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格式制作判决书,根据案件争议要素,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简单阐明,详简结合,重点突出。

   一直以来,扎旗法院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此次适用要素式审判案件,是我院案件繁简分流的创新尝试,兼顾了效率和效果,提升了审判质效,同时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