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形式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港澳台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院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事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有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1、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后,一般将做出这样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
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