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六、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七、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八、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九、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方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案件,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三、申请保全措施的案件,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五、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每件交纳400元
七、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