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2、辩护权;3、举证、质证的权利;4、最高陈述权;5、请求抗诉权;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如实陈述;4、如实举证;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申请回避的情况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审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五、被害人等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出
被害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物质损失的诉讼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被害人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七、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外;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呼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内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八、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案的案件。
九、法院如何送达法律文书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伯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十、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的审限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二、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为五日,是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进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十三、上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1、上诉法院的名称;2、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法院名称,裁判文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4、提出上诉的时间;5、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四、本院的二审案件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上诉可以通过本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十五、上诉的撤回
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十六、二审刑事案件的审理
1、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受理。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审判等阶段。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扩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7、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不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返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以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七、上诉不加刑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院以原审量刑过轻抗诉的除外。
十八、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中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