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小额诉讼审判制度的实施办法》
适用小额诉讼范围及金额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贷款、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水、电气合同纠纷
(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
(7)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
(8)普通消费服务纠纷
(9)其他
自治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即12000元以下的案件,以后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逐年调整。
不适用小额诉讼的范围
(1)涉及身份关系
(2)涉及财产确权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喝进行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
(5)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6)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8)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9)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立案
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释明一审终审,同时发关《小额诉讼告知书》
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告知书》发送被告
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20元,以调整方式结案或撤诉予以免交
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审判庭,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审理
1、一人独任审理
2、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呼当事人和证人,灵活安排询问证人时间
3、明确放弃举证期、答辩期的,可立即开庭审理
4、明确不放弃举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由法院指定,一般不超过7日
5、明确不放弃答辩期的,承办人可指定答辩期,一般不超过七日
6、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需延长经庭长书面批准,可延长审限至两个月
7、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调解不成及时作出裁判
8、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9、一般应当庭审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确有情况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应宣判后5日内送达
再审
1、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小额诉讼裁判、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判法院提起再审,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申请再审案件
2、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应当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3、经审查确有错误,应当按第一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程序转化
1、变更诉讼请求后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
2、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
3、提出反诉或要求追加当事人的
4、承办人在审理中,发理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适用小额诉讼的
(1)程序转化,应经庭长或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当事人释明
(2)转化为简易程序需做笔录备案
(3)转为普通程序应作为书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