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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缓的程序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10 17:24:49 打印 字号: | |
  起诉人提出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当通知起诉人。起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批准减交的数额交纳诉讼费或被批准免交诉讼费后,予以立案。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决定,并向起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不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