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详细地址及通讯号码登记表。
递交起诉张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审查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三、排期
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的内容包括:开庭日期、时间、地点、审判长、主审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
四、送达
排期后,由立案庭当即或通过邮政速递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需要直接送达的,由立案庭送达。
五、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交款。逾期不予立案或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