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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途捉林蛙竟触犯了刑法
作者:王斯琴  发布时间:2016-10-31 16:29:21 打印 字号: | |
  日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扎鲁特旗巴雅尔图胡硕镇东5华里处油路南侧100米河流里非法捕猎野生林蛙402只,被巡防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非法捕捞的林蛙已被公安人员现场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捕捞野生林蛙40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二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前不知道捉林蛙是违法的,现在知道捉林蛙属于违法行为了,可是已经晚了,为此我们付出了沉痛的代价,要是早一点有法律意识,也不至于像现在这样。”二被告人在庭审最后陈述中说到。

  对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或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说起野生林蛙我们很多人并不陌生,但很多人不知捕捞野生林蛙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野生林蛙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有益的三有动物,是受到国家狩猎法规保护的。呼吁广大群众,爱护野生动物,从我们身边做起。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