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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力促官民和谐
作者:白心洁  发布时间:2016-04-15 11:11: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行政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行政给付纠纷案件,原告蒋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行政诉讼。

  原告蒋某某系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某村村民, 2014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通知》要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人民政府作为审核主体,科尔沁区财政局作为核发主体,以户为单位每户补助取暖费600元,原告蒋某某称其未领到该补助款,遂以科尔沁区木里图镇人民政府与科尔沁区财政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发放2014年、2015年冬季取暖费,共计1200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等材料,同时,主审法官考虑到该类案件特点,特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参与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情绪很激动,称虽然并没有很多钱,但是就是觉得自己应得的利益未实现,而被告则坚持自己是按章办事,双方僵持不下,行政庭法官耐心的为双方分析事情的利弊,最终原被告同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原告蒋某某当天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行政案件可调解的范围,引入调解制度,调解相较裁判而言,更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对当事人来说,既降低了诉讼成本,避免了诉累,同时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