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法院人性化办案 刑事案件开庭在被告人家中
作者:王斯琴  发布时间:2015-12-10 11:36:23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张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是否有异议……”这看似是普通的庭审现场,却极不平常,因为这个庭审现场不在法院,而是在被告人的家里。

  12月9日上午,因被告人张某重病瘫痪在床,且远在科左中旗,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展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法官会同检察院检察官驱车150余公里,来到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南哈拉图嘎查因身患疾病、行动不便而不能出庭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家里开庭。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带领一名审判员与一名人民陪审员,将庭审现场设在被告人的家中,在不足10平方米的小屋里,进行了一次特殊庭审。

  由于场地有限,“审判席”、“公诉席”“辩护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等桌牌放在被告人张某家的小饭桌上,前面是身患疾病、行动不便,躺在炕上的被告人,经过简单布置,一个临时的“特殊法庭”便搭建完毕。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被告人对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诉人及审判长就几个疑点讯问后,法庭做了进一步调查。

  本案被告人张某已61岁,与被害人鲁某本是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未领结婚证的两口,直至案发时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将近二年,却因张某一次酒后冲动的行为给二人的家庭生活带来了重大转变。2012年10月23日晚,在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害人鲁某与被告人张某租住的出租屋内,鲁某请亲属娜某一家五口人到自家吃饭,并一同饮酒。在吃饭过程中因给战友的儿子介绍对象一事,娜某的儿子与张某发生了争吵,酒后的张某将饭桌掀翻在地,鲁某对其进行了劝阻,随后娜某一家五口人便陆续离开了,鲁某在屋门口啤酒箱里捡钥匙时,张某持刀从其背后刺鲁某颈部两刀,将鲁某颈部刺伤。2013年8月30日,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案件审理持续了1个多小时,张某表示认罪,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并表示将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扎旗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此次入户庭审刑事案件,在扎鲁特旗法院尚属首例,这是该院为“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所做的一次成功尝试,是人性化司法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