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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旗法院:利用庭前调解机制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作者:代根荣  发布时间:2015-07-13 15:53: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扎旗法院民二庭利用庭前调解机制多次耐心引导,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场给付原告部分赔偿款。

  2014年6月14日下午,被告安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原告布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在304国道发生碰撞,造成布某某右腿连续性骨折,头部外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布某某先后在旗人民医院、通辽市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各项费用2万余元,其中,原告布某某在旗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花去人民币8千余元已由被告安某全部付清。原告布某某将被告安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赔偿交通事故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4.6万余元。

  此案受理后,考虑到一纸判决书可能会导致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也因此有可能无法及时拿到赔偿款,因此主审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安某做其思想工作,并发动其亲朋好友对安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劝说,最后,被告人安某在主审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愿意再赔偿给原告布某某各项费用人民币3.8万元。随后,主审法官将被告的调解意愿转告原告布某某,起初,原告布某某不肯让步,一定要被告按其诉讼请求足额赔偿。后经办案法官耐心解释,并告知其交通事故理赔计算方法等,最终原告同意与被告和解,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时,被告安某当场支付给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并承诺在15日之内将全部剩余款项人民币2.6万元支付给原告,原告自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庭前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合法、自愿、平等协商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本案中,法官本着以当事人利益为先的理念,充分利用庭前调解机制,在不断努力下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目标。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