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毋须强制也能执行
作者:姜国盛  发布时间:2015-06-29 09:28:09 打印 字号: | |
  只要有自动履行的可能,就不要轻易适用强制措施。不战而屈人之兵,不但节省司法资源,而且能够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彻底平复矛盾纷争,实现多赢的效果。扎旗人民法院因案施策,近期顺利执结一涉及房屋拆除的执行难案。

   申请执行人扎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为鲁北镇蒙泰家园的开发商和建筑商,李某挂靠于某工程有限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公司双方因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后诉至本院,本院判令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施工过程中建设的位于蒙泰家园南侧的施工围墙、大门、更夫门房拆除,但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拆除义务,且与实际施工人李某相互推脱,执行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扎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上述建筑物不能拆除,无法履行向购房人及回迁户主交付房屋之义务,面临着被诉承担巨额违约损失的风险。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意识到,如果简单的予以强制性执行,一方面,会产生相关费用。另一方面,现场存放的建筑设备、材料无处安置,有些建筑材料将不能再利用从而产生残值损失。另外,还将出现李某及家人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为由从而暴力抗法可能。为此,执行局通盘研判案情后,确定了只要有自动履行的可能,就不要轻易强制的执行对策。为使该案顺利执结,一方面,多方查找李某的下落,主动与其沟通,李某不接听电话,就向其发送短信,不按传唤到庭,就主动到其住所和工地与其沟通。杨革华院长更是在百忙之中主动约谈李某,苦口婆心地与其交谈,帮其权衡自动履行与强制执行的利弊得失。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院领导和执行局的不懈努力下,李某最终承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如期将上述建筑自动拆除,将建筑设备、材料及其它物品搬离,该案在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