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被告系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于2013、2014年在扎旗鲁北镇以某工程项目部名义搞房地产开发时,由其代理人赵某、包某出面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先后占用原告林地14亩,用于工程项目排土及堆放砂石料。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清理堆积物,但对方一再推脱,并继续占用原告林地,原告无奈之下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林地14亩,并排除妨碍,并在春耕前恢复原状,确保栽种果树和林粮间作正常开展,同时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47000元。
立案受理后,法官找准调解切入点,掌握调解主动权,把调解过程作为深化案情再认识、减缓矛盾对抗性的重要手段,考虑到原告年纪较大、性情急躁、文化水平低等基本情况,选择用老百姓最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分析案情,直到原告听得懂、想得通为止。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耐心地讲法理、讲情理,做到法、理、情并举,积极引导纠纷双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多替对方着想。这种因案制宜、因人施调的调解方式在扎旗法院审判工作实践中广泛被运用,调解前,法官会根据案件的纠纷类型,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地域差别、社会环境差别、受教育差别和心理动态变化等综合因素,对不同的案件拟定不同的调解方案,对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在以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原则指导下,调解结案率稳中有升。